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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意见
(浙政办发〔2009〕106号)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6月3日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做好我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流动人口数量的不断增长,流动人口对我省经济社会的参与程度不断加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需求不断增强。为适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条例》确立了流动人口“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资源有效整合”的服务管理体制,建立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并对基础信息管理等作出了规定,这为我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提供了有效平台,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把《条例》实施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重要举措,作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努力提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为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建立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
  省、市两级政府成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协调机构;流动人口较多的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设立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未设立服务管理机构的地区,应明确相关部门履行服务管理职责,加强工作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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