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操作程序。包括实施主体确定、旧家电收购、新家电购买、废旧家电拆解处理和补贴资金申领等五个步骤。
(1)确定实施主体。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以招标方式确定家电销售商和家电回收企业。拆解处理企业由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根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按国家试点方案要求先确定1-2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
(2)收购旧家电。消费者通过网络或者电话提出交售旧家电,回收企业上门收购旧家电,并向消费者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3)购买新家电。消费者凭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向中标的家电销售商购买新家电。家电销售商按照新家电售价减去补贴后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财政部门根据销售商的有关记录和凭证给予补贴。
(4)废旧家电拆解处理。回收企业将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拆解处理企业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并开具发票。财政部门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回收量,按照回收运输补贴标准给予运费补贴。
(5)申领补贴资金。家电销售商凭新家电销售发票存根和对应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县(市、区)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凭收购发票底单及有关记录,到县(市、区)财政部门申领运费补贴。
5.实施时间。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
(三)资金拨付。汽车和家电“以旧换新”的财政资金拨付程序,按《
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333号)、《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298号)和《
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办法》(财建〔2009〕49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四、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成立省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监局和省物价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形成工作合力。领导小组下面分设“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负责日常事务。各地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当地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