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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2)“黄标车”:中型载货车6000元;轻型载货车5000元;微型载货车4000元;中型载客车5000元;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4000元;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3000元;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6000元。
  3.资金补贴流程。包括旧汽车报废、办理注销登记、购买新汽车和补贴资金申领等四个步骤。
  (1)旧汽车报废。按照《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2〕742号)的有关规定,车主将符合条件的报废汽车交售给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2)办理注销登记。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将回收的旧汽车有关信息录入系统,按规定对车辆进行解体,并向车主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同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3)购买新车。车主重新购买新车。
  (4)补贴资金申领。车主凭报废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回收证明、注销证明、新车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有效身份证明到市或有条件的县(市、区)商务、财政、环保等部门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申领补贴资金。有困难的县(市、区)由当地政府确定申领补贴资金程序。对符合条件的,财政部门于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车主。不符合条件的,由商务部门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4.实施时间。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
  (二)家电“以旧换新”。浙江省是全国家电“以旧换新”9个试点省市之一,国家根据我省家电消费市场规模,安排相应财政资金补助我省家电“以旧换新”,省财政给予相应配套,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财政负担20%。宁波市配套资金由宁波市财政安排。
  1.补贴范围。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脑5类家电产品。
  2.补贴对象。一是对交售补贴范围内的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消费者给予补贴。二是对回收补贴范围内的旧家电并送到拆解处理企业的运输费用给予补贴。
  3.补贴标准。交旧购新补贴不超过家电销售价格的10%,并分品种确定补贴最高上限。其中,电视机400元/台,电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回收运输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按《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办法》(财建〔2009〕498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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