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62号)
《浙江省文化馆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浙江省文化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馆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群众文化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公民文化素质,根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馆,是指政府设立、向公众开放,组织开展、指导、辅导、研究群众文化艺术活动,并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包括省、市文化馆(群众艺术馆)和县(市、区)文化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文化馆的设立、规划、建设、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文化馆工作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促进先进文化发展,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文化知识,丰富公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馆工作的领导,将文化馆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文化馆建设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馆工作。
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规划、价格、国土资源、公安、教育、新闻出版、经济和信息化、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化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与经费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区域分级设立文化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化馆的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本地区人口状况、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文化馆建设的布局和规模,保证文化馆建设用地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