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次级河流综合整治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9〕31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次级河流综合整治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次级河流综合整治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次级河流综合整治和水环境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9〕38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次级河流综合整治工作,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次级河流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制订次级河流综合整治方案,并将综合整治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采取措施保障项目推进。次级河流综合整治牵头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抓总、协调各方的作用,推进次级河流综合整治工作。
第三条 考核范围为渝府发〔2009〕38号文件明确的需要加快推进实施的17条次级河流以及市政府确定的需要重点整治的次级河流。考核对象为次级河流所在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次级河流综合整治牵头的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对区县(自治县)的考核内容包括次级河流综合整治项目进度目标和水质目标。对牵头的市政府部门考核内容包括次级河流综合整治项目进度目标和推进工作情况。
次级河流综合整治项目进度目标,包括年度项目的完工率、开工率、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
水质目标,即次级河流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考核指标暂定为化学需氧量、氨氮2项。市环保局可根据次级河流污染的特征和治理工程项目的推进情况增减考核因子。
牵头的市政府有关部门推进工作情况,包括成立领导机构、建立工作机制、协调推进项目进度、信息报送、自查报告等内容。
第五条 次级河流考核断面由市环保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