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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技术支撑。提供共性技术与关键技术开发及推广、产品检测、中间试验等方面服务。
  (三)培训交流。提供技术、管理、贸易、财务等方面的培训,组织企业参加洽谈、展览及国际交流等活动。
  (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提供科技成果对接、转让、转化服务。
  (五)孵化培育。提供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创新、创业等服务,提供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人才引进、贸易代理等专业化服务。
  (六)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为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第三章 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认定与管理

  第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重点建设一批服务能力较强、服务特色鲜明、服务业绩显著的生产力促进中心,使其成为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的骨干力量。
  第七条 示范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注册、独立运行2年以上,且名称中必须含有“生产力促进中心”称谓;
  (二)发展战略科学,机构设置合理,具有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四)具有较为完备的服务条件和设施,自主支配的办公场所、设施及设备能够满足为企业服务的需要;
  (五)服务能力强,具有稳定的企业服务群体和比较显著的服务业绩,定期发布科技成果信息,协调组织技术攻关,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
  (六)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和学识水平;
  (七)从业人员中获得大学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第八条 示范中心的申报和认定程序:符合条件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提出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辖市科技行政部门或省有关部门,由其择优推荐;省科技厅组织绩效评价,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力促进中心予以认定。
  第九条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对示范中心的运行情况及业绩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对达不到认定条件或未能通过年度绩效评价的中心,将取消其示范中心的资格。

第四章 支撑条件

  第十条 全省各级地方政府对当地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建设应提供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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