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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4、“单位性质”栏中应分别填写“国有”、“集体”、“私营”或“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
  5、表格不够可调整、可增页。
  6、本书一式六份。一份存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一份送省水利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份送项目审批部门作为审批项目依据;一份送建设项目实施所在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一份送建设项目实施所在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一份存申请单位作为实施依据。需转报流域机构审批的,还应增加相应的份数。
  7、申请人对审查意见有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8、本书中“市”指“设区的市”,“县”指“县(含区、县级市)”。

以下栏目由水工程申请单位填写

工程名称

 

项目法人

(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单位性质

 

行业类别

 

通讯地址

 

邮政

编码

 

经 办 人

 

传真电话

 

电子信箱

 

主管部门

 

规划名称

 

编制单位

编制时间

 

批准单位

批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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