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单位性质”栏中应分别填写“国有”、“集体”、“私营”或“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
5、表格不够可调整、可增页。
6、本书一式六份。一份存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一份送省水利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份送项目审批部门作为审批项目依据;一份送建设项目实施所在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一份送建设项目实施所在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一份存申请单位作为实施依据。需转报流域机构审批的,还应增加相应的份数。
7、申请人对审查意见有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8、本书中“市”指“设区的市”,“县”指“县(含区、县级市)”。
以下栏目由水工程申请单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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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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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
(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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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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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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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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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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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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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
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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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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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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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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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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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划
依
据
| 规划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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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单位
编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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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
批准时间
| |
建
设
缘
由
与
工
程
任
务
| |
工
程
位
置
|
|
工
程
规
模
和
建
设
标
准
| |
建
设
内
容
| |
总
体
布
置
| |
实
施
计
划
| |
工
程
效
益
| |
管
理
与
调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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