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按照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要求进行建设的,水工程建设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止,提出处理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水工程建设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审查签署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道名录,由江苏省水利厅确定,并予公布。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确定其审查签署权限范围内的河道名录,并予公布。
江苏省水利厅可根据本细则实施情况,对河道名录作出调整,并予公布。
《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书》、《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的格式见附录。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防洪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办法》(苏水政〔2006〕33号,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印发)同时废止。
附录一:《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书》
附录二:《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附录三:《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
附录一
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书
编 号:( )字申〔 〕第 号
申请单位:
(盖章)
负 责 人:
(签字) 经 办 人:
(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江苏省水利厅印制
填 写 说 明
1、本书由审批机关统一编号。
2、“申请单位”,已组建项目法人或工程建设管理单位的应填写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名称,尚未成立的填写主管部门名称。
3、“法定代表人”栏中,填写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