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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不属于本审查签署机关受理范围的(但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2、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不予受理的。
  第十条 审查签署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一)水工程建设的规模、任务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治理、开发、保护和防洪要求;
  (二)工程等级(别)和建设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它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三)不影响公共利益、利害关系人和其它水工程利益,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偿或补救措施。
  水工程建设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审查签署机关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下达“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经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同时,可以对水工程的设计方案和管理措施等提出有关修改调整的规定性要求,该水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行单位应当按审查签署的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审查签署机关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应当抄送与水工程有关的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规划同意书,应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或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或防洪规划编制单位就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区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
  (一)水工程所在河道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或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批复的;
  (二)水工程的任务、规模与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或防洪规划中该工程的任务、规模有较大调整的;
  (三)水工程未列入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或防洪规划的,或规划未明确的。
  专题论证报告除对水工程与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或防洪规划的符合性、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工程任务和规模进行论证外,还应当对水工程的管理与调度主体、工程效益,与公共利益、利害关系人和其它水工程的关系,消除影响的补偿或补救措施等作出说明。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主要包括:报告编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程要求;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相关上位规划要求;水工程建设规模、标准的适宜性;是否影响公共利益、利害关系人和其它水工程的利益、减免负面影响所采取的补偿或补救措施的可行性等。
  第十三条 除当场可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和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外,审查签署机关应当自受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查签署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及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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