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仅编制项目建议书报请审批(核准、备案)的水工程,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附具有审查签署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第二章 审查签署权限
第六条 下列河道上建设的水工程,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签署。国家规定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签署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转意见。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流域性干河、蓄滞洪区、跨流域供水干河;
(二)省管湖泊、大型水库、主要河流入海口;
(三)区域性骨干河道(包括主要省际边界河流(河段));
(四)重要跨市河道(边界上下游3千米);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跨市河道、重要跨县河道、中型水库、海堤上建设的水工程,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签署;其它不涉及县际水事关系的河道上建设的水工程,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签署。
第三章 申请、受理及审查签署程序
第七条 建设单位(尚未确定建设单位的为主管部门)应当在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报请审批(核准、备案)前,向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权限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签署机关)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书(6份);
(二)水工程所依据的规划(相关材料)、文件或专题论证报告等相关资料(6份);
(三)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摘要或说明(6份);
(四)对利害关系人产生的影响及相关说明(6份);
(五)审查签署机关受理时要求补充提供的其它材料(6份)。
第八条 水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立项报审时,项目受理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受理单位一致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可在办理项目立项报审手续的同时,向受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并受理和审查签署。
第九条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予以补正;
(三)有以下情形的,审查签署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