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苏水规〔2009〕2号)
各市水利(务)局,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赵立梅 电话:025-86338049
邮 箱:zhaolimei@jswater.gov.cn
附件:《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江苏省防洪条例》、《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河流入海口、蓄滞洪区的管理范围(以下简称河道)内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水工程,是指堤防(含海堤)、河道(含航道)、拦河闸坝(含航运枢纽工程)、引(调、提)水工程、水电站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上建设的水工程,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省、市(设区的市,下同)、县(含区、县级市,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是水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和建设的基本依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主要是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与公共利益、利害关系人和其它水工程的利益关系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五条 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在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有审查签署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