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接种后的工作。告知儿童监护人,受种者在接种后应留在留观室观察30分钟。接种后及时在预防接种证、卡(簿)上记录所接种疫苗的年、月、日及批号。与儿童监护人预约下次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和地点。
8.处理、报告和登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如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人员应及时诊治,按照“常见的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处置原则”进行处理。及时填写相关记录表,并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
三、服务流程
四、服务要求
1.接种单位要求。接种单位必须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经过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具有符合《
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规定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链管理制度。
2.接种人员要求。承担预防接种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格,并经过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规范疫苗、冷链管理。严格执行《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
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进行疫苗的领发和冷链管理,保证疫苗质量。
4.儿童预防接种证(卡)管理。严格执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由实施接种工作人员填写,书写工整、文字规范、填写准确。
5.主动发现预防接种对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通过民政、公安等多种渠道,采取各种办法,主动发现未建卡建证的儿童。
6.接种服务。至少每半年对责任区内儿童的预防接种卡进行1次核查和整理。合理安排接种门诊日,有条件的机构每周至少开展2次接种服务。
五、考核指标及解释
1.建证率=年度辖区内建立预防接种证人数/年度辖区内应建立预防接种证人数×100%。
2.建卡率=年度辖区内建立预防接种卡人数/年度辖区内应建立预防接种卡人数×100%。
3.某种疫苗接种率=年度辖区内某种疫苗年度实种人数/某种疫苗年度应种人数×100%。
六、附表
1.疫苗免疫程序
2.预防接种卡
附表1:
疫苗免疫程序
疫 苗
| 接 种 对 象
月(年)龄
| 接种剂次
| 接 种 部 位
| 接种途径
| 接 种 剂 量
/剂次
| 备 注
|
乙肝疫苗
| 0、1、6月龄
| 3
| 上臂三角肌
| 肌内注射
| 酵母苗5μg/0.5ml,
CHO苗10μg/1ml、20μg/1ml
| 出生后24小时内接种第1剂次,第1、2剂次间隔≥28天
|
卡介苗
| 出生时
| 1
| 上臂三角肌中部略下处
| 皮内注射
| 0.1ml
| |
脊灰疫苗
| 2、3、4月龄,
4周岁
| 4
| | 口服
| 1粒
| 第1、2剂次,第2、3剂次间隔均≥28天
|
百白破疫苗
| 3、4、5月龄,
18-24月龄
| 4
| 上臂外侧三角肌
| 肌内注射
| 0.5ml
| 第1、2剂次,第2、3剂次间隔均≥28天
|
白破疫苗
| 6周岁
| 1
| 上臂三角肌
| 肌内注射
| 0.5ml
| |
麻风疫苗
(麻疹疫苗)
| 8月龄
| 1
| 上臂外侧三角肌下缘附着处
| 皮下注射
| 0.5ml
| |
麻腮风疫苗(麻腮疫苗、麻疹疫苗)
| 18-24月龄
| 1
| 上臂外侧三角肌下缘附着处
| 皮下注射
| 0.5ml
| |
乙脑减毒活疫苗
| 8月龄,2周岁
| 2
| 上臂外侧三角肌下缘附着处
| 皮下注射
| 0.5ml
| |
A群流脑疫苗
| 6-18月龄
| 2
| 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
| 皮下注射
| 30μg/0.5ml
| 第1、2剂次间隔3个月
|
A+C流脑疫苗
| 3周岁,6周岁
| 2
| 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
| 皮下注射
| 100μg/0.5ml
| 2剂次间隔≥3年;第1剂次与A群流脑疫苗第2剂次间隔≥12个月
|
甲肝减毒活疫苗
| 18月龄
| 1
| 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
| 皮下注射
| 1ml
| |
出血热疫苗(双价)
| 16-60周岁
| 3
| 上臂外侧三角肌
| 肌内注射
| 1ml
| 接种第1剂次后14天接种第2剂次,第3剂次在第1剂次接种后6个月接种
|
炭疽疫苗
| 炭疽疫情发生时,病例或病畜间接接触者及疫点周围高危人群
| 1
| 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
| 皮上划痕
| 0.05ml(2滴)
| 病例或病畜的直接接触者不能接种
|
钩体疫苗
| 流行地区可能接触疫水的7-60岁高危人群
| 2
| 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
| 皮下注射
| 成人第1剂0.5ml, 第2剂1.0ml
7-13岁剂量减半,必要时7岁以下儿童依据年龄、体重酌量注射,不超过成人剂量1/4
| 接种第1剂次后7-10天接种第2剂次
|
乙脑灭活疫苗
| 8月龄(2剂次),
2周岁,6周岁
| 4
| 上臂外侧三角肌下缘附着处
| 皮下注射
| 0.5ml
| 第1、2剂次间隔7-10天
|
甲肝灭活疫苗
| 18月龄,
24-30月龄
| 2
| 上臂三角肌附着处
| 肌内注射
| 0.5ml
| 2剂次间隔≥6个月
|
注:1. CHO疫苗用于新生儿母婴阻断的剂量为20μg/ml。
2.未收入药典的疫苗,其接种部位、途径和剂量参见疫苗使用说明书。
附表2:
预防接种卡
儿童编码:
身份证号:
出生证号:
儿童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时
出生医院:
出生体重:
千克
监护人姓名:
与儿童关系: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省
市
县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户籍地址:
省
市
县
乡(镇、街道)
异常反应史:
接种禁忌:
传染病史:
迁入时间:
年
月
日 迁出时间:
年
月
日 迁出原因:
建卡日期:
年
月
日 建卡人:
疫苗与剂次
| 接种
日期
| 接种
部位
| 疫苗
批号
| 有效
日期
| 生产
企业
| 接种
医生
| 备注
|
乙肝疫苗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卡介苗
|
|
|
|
|
|
|
|
脊灰疫苗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百白破疫苗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白破疫苗
|
|
|
|
|
|
|
|
麻风疫苗
|
|
|
|
|
|
|
|
麻腮风疫苗
| 1
|
|
|
|
|
|
|
|
2
|
|
|
|
|
|
|
|
麻腮疫苗
|
|
|
|
|
|
|
|
麻疹疫苗
| 1
|
|
|
|
|
|
|
|
2
|
|
|
|
|
|
|
|
A群流脑
疫苗
| 1
|
|
|
|
|
|
|
|
2
|
|
|
|
|
|
|
|
A+C群流脑疫苗
| 1
|
|
|
|
|
|
|
|
2
|
|
|
|
|
|
|
|
乙脑减毒活疫苗
| 1
|
|
|
|
|
|
|
|
2
|
|
|
|
|
|
|
|
乙脑灭活
疫苗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甲肝减毒活疫苗
|
|
|
|
|
|
|
|
甲肝灭活疫苗
| 1
|
|
|
|
|
|
|
|
2
|
|
|
|
|
|
|
|
填表说明
1.“儿童编码”为儿童18位唯一码,由“建档县国标码6位+建档接种单位编码4位(乡编号2位+接种单位编号2位)+出生年份4位+流水号4位”组成,可通过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是查询儿童信息的识别码,也是条形码等识别介质中的识别码。与“身份证号”和“出生证号”一样,“儿童编码”确定后,不得更改。
2.“儿童姓名”可暂缺,儿童取名后应及时补充记录;“出生日期”和其它各种日期均为公历日期,按年/月/日格式填写;“监护人姓名”只填写一个,并在“与儿童关系”中注明母亲、父亲或其它关系;“家庭住址”应详细填写至门牌号,“户籍住址”只填写至乡级。“异常反应史”、“接种禁忌”和“传染病史”在每次接种前询问后填写。
3.每次完成接种后,接种医生应将接种日期、接种部位、疫苗批号、生产企业、接种单位等内容登记到预防接种证中,并及时签名;同时将接种日期、接种部位、疫苗批号、有效日期、生产企业、接种医生等内容登记到儿童预防接种卡中。其中,“接种部位”只填写注射用疫苗的接种部位:1-左侧,2-右侧;“有效日期”指有效截至日期。
4.“备注”栏用于记录某疫苗某剂次接种的其它重要信息,例如:接种乙肝疫苗的种类(酵母苗/CHO苗)、接种百白破疫苗的种类(全细胞苗/无细胞苗)、特殊情况下的不同接种剂量等等。
山东省传染病报告和处理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法定传染病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及相关人群。
二、服务内容
1、培训
定期对本单位医护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参加省、市、县疾控机构组织的对医师的传染病病例诊断标准的培训。
2、发现、登记
填写门诊日志及入、出院登记本。首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病例、疑似病例时,必须认真填写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转诊本,并由首诊医生或其他执行职务的人员负责按照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
3、报告
(1)报告程序与方式
已开通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的单位,使用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报告,《传染病报告卡》按时间及病种顺序整理归档,作为本单位报告传染病的业务依据。未开通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的单位,视疫情具体情况按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传真、电话等方式尽快进行疫情报告,同时送(寄)出传染病报告卡,在《传染病登记本》上记录报告卡的基本信息,作为本单位报告传染病的业务依据。根据疫情,当怀疑有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可能时,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报告时限
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及其他按甲类管理传染病的病例或疑似病例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例、疑似病例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3)做好传染病报告的订正和补报工作
4、处理
(1)病例转诊。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2)消毒处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3)病例随访。协助疾病控制机构做好重点管理传染病居家病例的随访工作。
(4)密切接触者管理。协助疾病控制机构查找密切接触者,按照有关要求协助做好管理工作。
5、协助上级专业防治机构做好重大传染病治疗管理。按照国家及我省确定的重大传染病防控计划,协助管理辖区内病例。逐步分担辖区结核病、艾滋病患者及感染者、血吸虫病、疟疾、慢性丝虫病、麻风病、狂犬病、手足口病、甲类与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我省确定的监测传染病等病例的治疗管理工作,协助疫苗针对传染病病例监测工作,相关技术要求参照各病种有关项目规定。
三、服务流程
四、服务要求
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
2.传染病病种报告、报告卡填写等工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规范执行。
3.做好相关服务记录,《传染病报告卡》应至少保留三年。
五、考核指标及解释
1.传染病疫情报告率=网络直报系统中的报告卡片数/登记传染病病例数×100%。
2.传染病疫情报告及时性=网络直报及时的传染病病例数/登记传染病病例数×100%。
六、附件(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
附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
卡片编号:
报卡类别: 1.初次报告 2.订正报告
报告卡带“*”的为必填项目
患者姓名*: (患儿家长姓名: )
身份证号: 性别*: 男 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如出生日期不详,实足年龄: 年龄单位: 岁 月 天)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病人属于*: 本县区 本市其他县区 本省其它地市 外省 港澳台 外籍
现住址(详填)*: 省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村 (门牌号)
患者职业*:
幼托儿童、 散居儿童、 学生(大中小学)、 教师、 保育员及保姆、 餐饮食品业、 商业服务、 医务人员、
工人、 民工、 农民、 牧民、 渔(船) 民、 干部职员、 离退人员、 家务及待业、 其他( )、 不详
病例分类*:(1) 疑似病例、 临床诊断病例、 实验室确诊病例、 病原携带者、 阳性检测结果(献血员)
(2) 急性、 慢性(乙型肝炎、血吸虫病填写)
发病日期*: 年 月 日(病原携带者填初检日期或就诊时间)
诊断日期*: 年 月 日
死亡日期 : 年 月 日
|
甲类传染病*:
鼠疫、 霍乱
|
乙类传染病*: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 甲型、 乙型、 丙型、 戍型、 未分型)、 脊髓灰质炎、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麻疹、 流行性出血热、 狂犬病、 流行性乙型脑炎、 登革热、 甲型H1N1流感
炭疽( 肺炭疽、 皮肤炭疽、 未分型)、 痢疾( 细菌性、 阿米巴性)、
肺结核( 涂阳、 仅培阳、 菌阴、 未痰检)、伤寒( 伤寒、 副伤寒)、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百日咳、
白喉、 新生儿破伤风、 猩红热、 布鲁氏菌病、 淋病、 梅毒( Ⅰ期、 Ⅱ期、 Ⅲ期、 胎传、 隐性)、
钩端螺旋体病、 血吸虫病、 疟疾( 间日疟、 恶性疟、 未分型)
|
丙类传染病*:
流行性感冒、 流行性腮腺炎、 风疹、 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手足口病、 麻风病、 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
黑热病、 包虫病、 丝虫病, 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
其他法定管理以及重点监测传染病: 肠出血性大肠杆菌感染性腹泻 不明原因传染病
|
订正病名: 退卡原因:
报告单位: 联系电话:
报告医生: 填卡日期*: 年 月 日
|
备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填卡说明
卡片编码:由报告单位自行编制填写。
患者姓名:填写患者的名字(性病/AIDS等可填写代号),如果登记身份证号码,则姓名应该和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
家长姓名:14岁以下的患儿要求填写患者家长姓名。
身份证号:尽可能填写。既可填写15位身份证号,也可填写18位身份证号。
性 别:在相应的性别前打√。
出生日期:出生日期与年龄栏只要选择一栏填写即可,不必既填出生日期,又填年龄。
低龄儿童患者尽可能用出生日期。
实足年龄:对出生日期不详的用户填写年龄。
年龄单位:对于新生儿和只有月龄的儿童请注意选择年龄单位,默认为岁。
工作单位:填写患者的工作单位,如果无工作单位则可不填写。
学生与幼托儿童患者填写学校(幼儿园)与班级。
联系电话:填写患者的联系方式。
病例属于:在相应的类别前打√。用于标识病人现住地址与就诊医院所在地区的关系。
现住地址:现住址必须完整,农村填写到行政村下的自然村,有门牌号的应记录,城镇居民填写到门牌号。基本格式为“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县(区),某某乡镇(街道),某某行政村(居委会)某某自然村”。如果不能填全,至少须详细填写到乡镇(街道)。现住址的填写,原则是指病人发病时的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址。
职 业:在相应的职业名前打√。
病例分类:在相应的类别前打√。乙肝、血吸虫病例须分急性或慢性填写。
发病日期:本次发病日期。
诊断日期:本次诊断日期。
死亡日期:死亡病例或死亡订正时填入。
疾病名称:在做出诊断的病名前打√。
其他传染病:如有,则分别填写病种名称,也可填写不明原因传染病和新发传染病名称。
订正病名:填写订正前所报告的病种名称。
退卡原因:填写卡片填报不合格的原因。
报告单位及联系电话:填写报告传染病的单位及其负责疫情管理的联系电话。
报告医生:报告医生签名。
填卡日期:填写本卡日期。
备 注:用户可填写一些文字信息,如传染途径、最后确诊非传染病病名等。
注:报告卡带“*”部份为必填项目。
山东省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0-36个月常住儿童。
二、服务内容
1.新生儿第1次访视:新生儿出院后1周内,在新生儿家中进行。了解出生时情况、预防接种情况、新生儿疾病筛查情况等,观察家居环境,重点询问和观察吃奶、睡眠、大小便、黄疸、脐部情况等。对新生儿进行体格检查,测量体温。根据新生儿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对家长进行母乳喂养、护理和常见疾病预防指导。若发现危重症状,及时转诊。如果发现新生儿未接种卡介苗和第1剂乙肝疫苗,告诉家长尽快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种。第2次访视:新生儿28-42天,在新生儿家中进行。重点询问和观察吃奶、睡眠、大小便、黄疸情况等。对新生儿进行体格检查、测量和发育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工作人员填写新生儿访视记录和健康体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