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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卫法监发〔2009〕16号)


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安环处,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现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当前,我省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发展和稳定大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清形势和肩负的责任,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细化措施,增强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二、进一步加强监管,规范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
  各市要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进一步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设。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区域覆盖、合理配置的原则,充分发挥现有综合医院的技术优势,加强培训和能力建设,使具备条件的综合医院通过资质认定后尽快承担起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2010年5月底前,确保每个市(地)至少有2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具有职业病诊断能力和职业健康检查能力;每个县(区)至少有1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能力。同时,要不断提高职业健康监护率,实现职业健康检查下乡镇、进社区,使劳动者享有基本职业卫生服务。各市要立即组织开展对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全面监督检查,摸清底数,查找问题,督促整改,并切实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日常监督检查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机构,要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检查仍不合格的,要注销其资格。对存在严重不负责任、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三、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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