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所在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填写单位意见并作出承诺,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㈢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请者资格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报山东省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工程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委员会按照评审标准对初选人员进行同行评议、面试答辩和综合打分,在规定限额内择优拟定入选人员,报领导小组。
㈣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入选人员,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入选人员名单。
㈤入选人员、所在单位和山东省卫生厅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山东省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入选人员由省财政专项经费、单位匹配经费连续五年给予资助。省财政每人每年给予专项支持,所在单位按照不低于1:1比例进行匹配。支持和鼓励吸引社会资金对入选人员进行资助。
第十条 根据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培养计划、内容、实施进度和上一年度考核情况,分年度拨付财政专项经费。
第十一条 山东省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专项经费(含单位匹配经费)主要用于山东省医学领军人才入选人员的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业务培训、学术交流、出国研修、国际合作交流等,不包括办公设施、仪器设备的购置费用;不得用于清偿债务、发放或变相发放福利等与工程无关的项目支出。
第十二条 山东省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入选人员享有专项经费的支配权。专项经费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实行单独记账,专项核算。纳入审计部门审计。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对山东省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入选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入选人员要严格按照目标责任书规定的目标和任务,认真落实各项计划,每年12月底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年度工作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目标责任书内容进行考核评估,考核未达到责任书要求,或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准则的,随时予以淘汰,并退还已拨付的财政专项经费。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积极为入选人员创造有利条件,在科研立项、学术研究、学科建设、成果推广与奖励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积极宣传表彰他们取得的重大成果和工作成绩,提高其在国内外学术领域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他们脱颖而出、尽快成长营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第十五条 山东省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入选人员任期内取得的成果权归我省聘用单位所有。由山东省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专项经费资助取得的成果需标注:“山东省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专项经费资助(英文为:SupportedbyShandongProvincialOutstandingMedicalAcademicProfessionalProgram)”字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