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卫科教国合发〔2009〕9号)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厅直有关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及附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 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6号),加快实施人才强医战略,推进卫生科技发展,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提高我省医疗卫生技术水平,实现卫生强省建设目标,省卫生厅、财政厅决定在全省实施山东省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现将《山东省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九月十七日
山东省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6号),加快实施人才强医战略,推进卫生科技创新发展,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实现卫生强省建设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的目标任务是:在全省范围内选拔20名德才兼备的优秀卫生科技人才,经过5年的培养,造就成为具有创新性思维、医德高尚、学术精湛,在重大疾病预防与诊治、特别是疑难重症救治方面具有独特技术和卓越疗效、在全国有显著学术地位和较高知名度的领军人才。
第三条 省卫生厅、财政厅成立山东省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山东省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处,负责山东省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同时成立山东省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工程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医学领军人才初选人员的评议。
第二章 遴选原则、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山东省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的实施坚持以人为本、鼓励创新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山东省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面向全省医疗卫生机构遴选。两院院士不在遴选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