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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卫法监发〔2009〕15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山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厅制定了《山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九月十一日

山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山东省卫生厅备案:
  ㈠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㈡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 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山东省卫生厅备案。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第五条 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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