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科室或者房屋承包、出租给其他人员或机构,承包人、承租人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
(四)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或开展项目超出核准范围的;
(六)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七)未按卫生行政部门关于技术准入有关规定引进、实施医疗技术的;
(八)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或者违禁药品的;
(九)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完全或主要责任;
(十)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十一)复用一次性医疗用品的;
(十二)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的报告与处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五、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使用非法定血源或者非法采供血的;
(二)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仍继续执业的;
(三)不按规定履行传染病报告义务,造成传染病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不服从政府调遣的;
(五)抗拒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执法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上述医疗机构记分项目涉及违规人员的,按每人次记相应的分值。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给患者造成伤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整改不到位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加倍记分。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可根据情况酌情扣分。
附件2: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一览表
监督项目
| 不良执业行为
| 分值
|
机构执业许可管理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未按规定悬挂在醒目位置的
| 1
|
医疗机构使用的名称与其核准名称(第一名称)不一致的
| 1
|
医疗机构业务科室的名称、挂牌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 1
|
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改变名称、类别、性质、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的
| 2
|
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空设诊疗科目的
| 2
|
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
| 2
|
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擅自改变或增加执业地点的
| 4
|
未经许可,医疗机构以与其他机构合作名义挂牌开展诊疗活动的
| 4
|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借用、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的
| 6
|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科室或者房屋承包、出租给其他人员或机构,承包人、承租人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
| 6
|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 6
|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仍继续执业的
| 12
|
卫生技术人员
管理
| 使用未注册在本医疗机构内的医师、护士从事诊疗活动的
| 1
|
从事医疗美容、性病诊疗、放射诊疗、人类辅助生殖等专项技术的工作人员不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 1
|
使用的注册医师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
| 2
|
使用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在乡、民族乡、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除外)
| 2
|
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的
| 2
|
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 2
|
使用不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评估、核对、发药、安全以及用药指导等工作的
| 2
|
普通病房床位和护士的比例未达到1:0.4的
| 2
|
全省护理服务示范病房床位和护士的比例未达到1:0.6的
| 4
|
使用未经注册的医师、护士、外籍医护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
| 4
|
使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
| 4
|
使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
| 6
|
技术管理
| 虽已实施准入,但设备、人员等基础条件达不到技术准入相关标准的
| 2
|
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实施技术准入,擅自开展医疗技术的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