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卫医字〔2009〕73号)
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减少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厅将原试行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项目及分值》(附件1)、《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一览表》(附件2)作部分修订,并就加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的适用范围及职责分工
不良执业行为指山东省境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服务过程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操作规程等规定的行为。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记分管理工作由核准其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记分将作为医疗机构的登记机关对其进行校验的重要依据。
二、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及分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采用日常监管、专项督查、暗访、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每年督查至少一次。
省卫生厅负责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各市卫生局负责辖区内由省卫生厅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各市辖区内其他医疗机构的监管职责分工及工作要求,由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自行研究制定。省卫生厅同时采取对大型医疗机构巡查等方式加强省厅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其他医疗机构进行随机抽查。各级卫生部门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于检查结束后15日内制作《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附件3),并及时移交登记机关进行记分登记。
三、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程序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