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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鲁卫医字〔2009〕72号)


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7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履行医疗机构校验职责
  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是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动态监管,也是对其执业情况的一次全面考核,对提高医疗机构管理水平,规范执业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制定工作程序,对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及时进行修订,确保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实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指导和培训,按照《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和落实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做好记分、建档工作,把不良执业记分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重要依据,加大工作力度,不断规范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行为,促进和提高医疗机构的依法执业意识。《关于在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试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修订后另文印发。
  二、严格管理,确保医疗机构校验工作质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规定,严格标准,严格程序,加强监管,确保校验质量。一是严格执行校验标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执业情况,专项技术及特殊技术开展情况,医疗安全和医疗服务质量保证措施落实情况,以及重大医疗过失和医疗事故及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作为校验重点,有效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确保医疗机构依法行医,规范执业。二是落实现场审核。要建立医疗机构审查专家库和现场审查制度,提高现场校验比例。对2个校验期内未曾进行现场审查的、首次校验的、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的机构,必须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三是严格校验期限。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四是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规定》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医疗机构的财务和分配状况进行年审,医疗机构在校验时要提供校验期内的年终决算或经审计部门审核后的有关资料。五是处理好校验中存在的问题。在校验中发现不符合条件或实际未开展的诊疗科目,必须予以注销;医疗机构名称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和《山东省医疗机构命名及名称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的,必须责令变更名称;对校验审查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限期整改期间、停业整顿期间的给予暂缓校验,并组织好听证;暂缓校验期内发现禁止性行为、超过再次校验申请期限的、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等,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保证医疗机构校验的严肃性和实效性。六是将校验结论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通过媒体网络等方式在管辖区域内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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