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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鲁卫医函〔2009〕69号)


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49号,以下简称《指导原则》)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临床护理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指导原则》,制定分级护理制度规范。《指导原则》规定了临床分级护理的四个级别以及护理服务内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护理人员要认真学习《指导原则》,掌握分级护理的原则、要点和要求,结合临床护理工作流程,规范护理技术操作,保证护理安全。医疗机构应制定并落实分级护理的规章制度、护理规范和工作标准,提高护理质量。
  二、加强医护人员协调配合,合理确定护理级别。医护人员要加强协调配合,根据患者的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科学合理的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并根据患者病情变化和转归情况,及时动态调整护理级别,确保患者得到规范有效的护理服务。
  三、加强护理人员配备,科学统筹护士人力资源。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根据《山东省护理事业2006-2010年发展规划》,增加临床一线护士数量,临床科室床护比、全院床护比应达到标准要求。要依据护理人员职称、经验、能力等因素,合理排班,逐步实行临床护士分层次使用,在有限的人力配备下,确保各项基础护理工作和专科护理工作落实到位。
  四、加强支持系统建设,提高护理措施落实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完善辅助支持系统,药、技、后勤等做到下收下送,减轻护士承担的非护理工作任务。积极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保证把有限的护士人力及工作时间用于临床。
  五、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分级护理制度落实到位。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指导原则》的规定,针对临床重点科室、重点岗位定期开展自查工作,护理部要经常深入临床一线,组织护理查房,开展督查、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护理质量的监管,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落实《指导原则》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并及时总结反馈意见和建议。我厅将把《指导原则》落实情况纳入病历质量检查和医院评价,并定期不定期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护理质量和安全进行专项或综合性监督、检查,促进护理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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