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经建成运行的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的实验室,不得开展相应的实验活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
六十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1:
山东省生物安全一级(BSL-1)和生物安全二级(BSL-2)实验室基本要求
项目
| BSL-1级实验室
| BSL-2级实验室(首先满足 BSL-1 实验室的要求)
|
建
筑
设
计
设
施
装
饰
| 分区
| 1.实验室(区)应与办公室(区)分开,实验室(区)有可控制进出的门。
2.实验室(区)应按功能划分,人流、物流应符合从清洁区到污染区的要求。
| 1.实验区入口处宜设门禁系统。
2.实验区(室)宜划分成清洁区、缓冲区和污染区,人流、物流、信息流的流程应有效分隔。
|
标识
| 1.实验室入口处宜有生物防护级别标识;必要时,还应有毒性、放射性等危害标识。
2.实验室应有紧急出口和疏散标识,并在黑暗中可辨认。
| 1.实验室入口处应贴有生物危险标识,应标明生物防护级别、负责人、紧急联系电话等信息。
2.实验室入口处应有工作状态的文字或灯光讯号显示。
|
空间大小
| 1.实验室入口处应设挂衣装置,个人便装与工作服分开放置。
2.实验室大小宜满足安全运行、方便清洁和维护;并有足够的物品存储空间。
| 1.实验室工作区域外应有存放个人衣物的条件;有进食、饮水和休息的场所。
2.实验室工作区域外应有供长期使用的储物间。
|
门窗
送排风
气流组织
| 1.实验室的门宜有可视窗并可锁闭,门锁及门的开启方向应不妨碍室内人员逃生。
2.实验室应有防止节肢动物进入的设计,窗户开启时应使用纱窗(自然通风)。必要时,应有防止啮齿动物进入的设计。
| 1.实验室主入口的门、放置生物安全柜实验室的门应可自动关闭。
2.实验室应通风;自然通风应使用纱窗,机械通风宜有不少于3-4次/小时换气次数。
3.机械通风宜采用上送下排方式;生物安全柜的操作面或其他有气溶胶操作点应远离送风口;生物安全柜的排风应经独立于建筑物公共通风系统的管道排出;在确保功能正常基础上安全柜的排风可在室内循环。
|
给水
排水
| 1.每个实验室应设洗手池,并在靠近门口处。洗手龙头应为自动感应式、长手柄或脚踏式(即非手动开关),并备消毒洗手皂液。
2.实验室水管系统应不渗漏,下水应有防回流设计。
| |
配电
照明
通讯
| 1.实验室供电负荷应充足,地线可靠接地;有足够的固定电源插座。
2.实验室的照明应保证工作需要,避免反光和强光;有应急照明;
3.实验室视需要设置通讯系统或预留接口,并配备适宜的通讯设备。
| 1.有可靠的电力供应。
2.必要时,重要设备如培养箱、生物安全柜、冰箱等应配置备用电源。
|
| 墙壁
天花板
地面
| 1.实验室的墙壁、天花板和地面应平整、不渗水、易清洁并耐化学品和消毒剂的腐蚀。
2.地面应防滑,不得铺设地毯。
|
|
实验台
橱柜
| 1.实验台和橱柜应牢固;实验台、架、设备、橱柜的选择与放置应便于清洁,边角宜以圆弧过渡。
2.实验台面应防水、耐腐蚀、耐热,易清洁、易消毒,不易碎。
|
|
设
备
器
材
| 消毒
应急
消防
安全
| 1.实验室内应配备空气或物体表面消毒设备或设施(紫外线灯),并定期维护。
2.实验室内应配备适用的应急器材,如消防器材、意外事故处理器材、急救器材等(常见工具包括锤子、扳手、螺丝刀、梯子和绳子等)。3.实验室内家具、设备、物品等宜根据工作性质和流程合理摆放,避免相互干扰、交叉污染、互不相容,且不妨碍逃生和急救。
4若使用高压气体和可燃气体,实验室应有适当的安全措施,如可靠固定、防泄漏、防爆等,并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5.若操作刺激或腐蚀性物质应在 30 米内设洗眼设施,如洗眼瓶或洗眼台,必要时应设紧急喷淋装置。
6.若操作有毒、刺激性、放射性挥发物质,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配备适当的负压柜(通风橱,负压罩)。
7.若使用高毒性、放射性等物质,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和个体防护装备,应符合国家、地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 1.实验室应配有与风险水平相应的安全设备(如移液辅助器、一次性接种环或接种环加热器、螺口盖瓶子或管子、样本运送容器、废弃物盛装容器、利器盒等)。
2.从事有可能产生感染性气溶胶操作的实验室应配备生物安全柜。
3.至少应在实验室所在的建筑内配备高压蒸汽灭菌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