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被处罚当事人应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执法单位及商务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须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由执法单位负责牵头,政策法规处配合办理。
第四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执法单位应报政策法规处备案,并将执法文书及有关材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目装订,于每年年底交办公室立卷归档。
第七章 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商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队伍由市贸服局取得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人员组成,定期不定期对商务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局长办公会每季度听取一次商务行政执法情况汇报,由政策法规处汇总报告。
第四十五条 执法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
(二)执法程序;
(三)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
(四)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五)执法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罚没财物的处理;
(七)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 执法监督的方式:
(一)受理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
(二)对局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
(三)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资料;
(四)在职权范围内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七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将执法职责和权限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和执法人员;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商务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执法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
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八条 实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商务行政执法人员执法造成错案的,按照《
山东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商务执法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