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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贸易服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贸易服务局商务行政执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商务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并向当事人说明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商务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活动有关的产品、工具和设备。
  第七条 商务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填写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核阅并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的,应当由两名商务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现场检查需要通知有关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不影响检查的进行,但执法人员应当邀请两名以上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到场,并将情况在现场检查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第八条 商务执法人员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分管执法单位的局领导批准,向行政相对人出具查封、扣押通知单,情况紧急时也可先行查封、扣押,事后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
  (一)可能存在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二)如不采取措施,有可能导致发生或扩大危害后果。
  第九条 商务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泄漏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将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资料用于与执法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十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商务执法人员根据被检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作如下处理:
  (一)违法情节轻微的,可口头提出改进意见,要求被检查当事人立即纠正;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有关规定可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现场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还需进一步调查的,按照一般程序立案查处;
  (四)违法事实不属于市贸服局管辖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五)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还有涉嫌违反其他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或者涉嫌犯罪的行为,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建议。

第三章 受理与立案

  第十一条 执法单位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对案件来源情况作出简明的书面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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