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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贸易服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贸易服务局商务行政执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贸易服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贸易服务局商务行政执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贸字〔2009〕45号)


各县(市)区贸易服务局(财办、商贸局),机关各处室,畜禽屠宰稽查大队:
  为规范商务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我局制定了《济南市贸易服务局商务行政执法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参照执行;请机关各处室、畜禽屠宰稽查大队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贸易服务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济南市贸易服务局商务行政执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商务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能,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商务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商务部《关于加强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商秩发〔2008〕50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务行政执法,是指济南市贸易服务局(以下简称市贸服局)在所辖区域内依照生猪屠宰、成品油管理、酒类流通、煤炭经营、拍卖、美容美发、商业特许经营、报废汽车回收、再生资源回收、零供公平交易、零售商促销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监督检查行政相对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整改或停产停业、取消资质等处罚的行政行为。
  市贸服局委托市畜禽屠宰稽查大队对有关生猪屠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落实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市贸服局所属机构(包括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 商务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教育、引导、规范行为为执法目的,坚持惩教结合的原则;查处违法案件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四条 市贸服局依法加强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有关商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具体行使监督检查权的商务执法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合格,并通过法制部门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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