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七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标准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一)举报信息或证据材料经执法机关查证办结属违法传销活动且发展下线100人以上的,给予10000元奖励。
(二)举报信息或证据材料经执法机关查证办结属违法传销活动且发展下线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给予5000元奖励。
(三)举报信息经执法机关查证属实并办结属违法传销活动且发展下线50人以下的,给予3000元奖励。
(四)协助执法机关抓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嫌疑人的,给予2000元奖励。
(五)协助执法机关抓获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传销人员的,给予1000元奖励。
(六)举报信息为执法机关清除传销窝点提供具体地点的,给予300元奖励。
对曾经被他人诱骗、胁迫参加传销活动或者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举报者,协助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的,免予行政处罚,可给予300元奖励。
第八条 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以专项经费核拨同级政府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打传办),由各级打传办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事实、奖励数额由执法机关负责认定。举报人申领奖金应填写《举报奖申请表》并报执法机关审核,经同级政府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从各级打传办支付。
同一案件多人共同举报的共同分享奖励,先后举报的只奖励第一个举报人。
第十条 执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对举报者的个人资料和相关信息要严格保密,如发生泄密事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