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洛政〔2009〕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九日
洛阳市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参与打击传销工作,及时查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
禁止传销条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执法机关)是受理传销举报的主管部门,负责调查、认定、处理传销案件。
第三条 传销举报奖励的对象是,以书面材料、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形式,向执法机关举报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禁止传销条例》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的传销行为,并经执法机关调查属实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
与打击传销有关的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涉嫌从事传销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的详细地址、基本违法情况、相关证据等。
第五条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尽量采用实名制,并如实登记联系电话、住址。凡属匿名举报的,应留下举报人具体联系方式,否则视为放弃举报奖励。
第六条 对下列传销行为的举报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