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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从业居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从业居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9】184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从业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经研究决定,调整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从业参保居民住院基金起付标准(门槛费)。三级医疗机构由600元调整为300元;二级医疗机构由400元调整为200元;一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200元调整为100元;异地就医比照我市三级医疗机构调整。调整后的标准,从2009年10月1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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