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商务经字〔2009〕4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 《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精神,我委制订了《北京市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二OO九年五月五日
附件:
北京市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本市境外投资,根据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赢”原则。
第四条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北京市企业到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核准
第五条 北京市企业申请到境外投资,应当经企业注册地区、县,或国有控股集团(总公司)向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六条 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二)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含增资后,中方投资总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
(三)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四)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五)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六)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