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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细则》(暂行)的通知

  第十九条 省卫生厅接到有关监管部门通报,企业没有按照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属于《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的企业标准,有关监管部门建议注销备案的,予以注销。
  (二)对属于《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的企业标准,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 省卫生厅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弄虚作假的,应当予以注销。
  第二十一条  省卫生厅在注销备案前,应当告知企业有听证的权利。企业要求听证的,省卫生厅按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二条  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在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不需重新向省卫生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备案单位承诺书
  2: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审查意见

  附件1
备案单位承诺书

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单位郑重承诺:
  一、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安徽省实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作。
  二、如有不实之处,本单位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备案单位(盖章)          备案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审查意见

标准名称

 

起草单位

 

审查会或函审概况(时间、地点、审查组组成等)

    

对标准的主要修改意见

   

审查结论(对标准是否予以通过,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标准的技术性意见)

  

审查专家签字

   
 

负责起草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查组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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