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省卫生厅接到有关监管部门通报,企业没有按照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属于《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的企业标准,有关监管部门建议注销备案的,予以注销。
(二)对属于《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的企业标准,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 省卫生厅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弄虚作假的,应当予以注销。
第二十一条 省卫生厅在注销备案前,应当告知企业有听证的权利。企业要求听证的,省卫生厅按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二条 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在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不需重新向省卫生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备案单位承诺书
2: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审查意见
附件1
备案单位承诺书
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单位郑重承诺:
一、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安徽省实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作。
二、如有不实之处,本单位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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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单位(盖章) 备案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审查意见
标准名称
| | 起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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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会或函审概况(时间、地点、审查组组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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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标准的主要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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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结论(对标准是否予以通过,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标准的技术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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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专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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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起草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审查组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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