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其备案。
第十三条 省卫生厅受理企业标准备案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备案登记表上标注备案号并同时加盖备案章、骑缝章。标注的备案号和加盖的备案章作为企业标准备案凭证。
备案号编排格式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四位顺序号)S──(年代号)。顺序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行编排。
第十四条 省卫生厅在办理备案过程中不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省卫生厅在发给企业备案凭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省卫生厅网站(www.ahwst.gov.cn)上向社会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并同时将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发送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经济和信息等部门。
企业要求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标准内容的,应当在备案时提出书面意见(但是涉及食品安全相关内容的必须公开),并同时提供可向社会公布的企业标准文本。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主动对企业标准进行复审: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
(二)企业生产工艺或者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配方发生改变时;
(三)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问题的;
(四)其他同类企业标准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
(五)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情形。
第十七条 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企业应当在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复审,并填写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到省卫生厅办理延续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企业经复审认为需要修订企业标准的,应当在修订后重新备案。
备案的企业标准有效期届满,但企业未办理延续备案手续的,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通知该企业并在省卫生厅网站上公布,要求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办理的,省卫生厅注销其备案。
省卫生厅在延续企业标准备案或者注销企业标准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省卫生厅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延续或者注销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