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3、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企业标准制定规范制定企业标准的承诺书;
4、企业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该企业标准草案的审查意见(原件);
5、生产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食品的企业还应提供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企业还应提供保证利用的新的食品原料为卫生部公告的新的食品原料或者与卫生部公告的新的食品原料具有实质等同性的相关材料;
生产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用农产品、乳品等以及其他特别规定食品的企业还应提交其他有关食品安全法律规范规定的相关材料。
企业标准备案时提交的材料应逐页加盖企业单位公章,复印件还需注明原件存放处。
第九条 企业标准编制说明除应按照企业标准制定规范要求认真制作外,还应详细说明下列内容:
(一)分篇章表述:
1、制定标准的任务来源及其目的意义;
2、产品的原料要求(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3、产品的生产工艺;
4、食品安全控制指标的试验验证材料(附检验报告)。
(二)企业标准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
标准比较适用下列原则:
1、有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时,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比较;
2、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时,与国际标准比较;
3、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时,与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比较。
第十条 备案的企业标准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
企业应当确保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根据备案的企业标准所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省卫生厅确定省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承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受理,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办理工作。
第十二条 省卫生厅收到企业标准备案材料时,应当对提交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企业标准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即时告知当事人不需备案;
(二)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立即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