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细则》(暂行)的通知
(卫监秘〔2009〕524号)
各市卫生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卫政法发[2009]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实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
安徽省实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
《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在企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等备案活动中,应当遵守《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前向省卫生厅备案:
(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1、食品安全控制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控制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