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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紧急通知

安徽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紧急通知
(卫电〔2009〕115号)


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近来,我省一些地方连续发生多起食品安全事故,严重危害群众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对此,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各部门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工作,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现将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落实监管任务和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并针对当地食品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消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隐患。要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加强应急队伍能力建设,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能及时有效地控制,最大限度地降低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
  二、突出重点,强化监管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2009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履行部门监管职责,落实整顿工作任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要对辖区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景点餐饮单位以及卤菜、饮食摊点、食品加工小作坊等重点场所开展全面检查,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安全状况、从业人员健康体检、食品原辅料索证索票、饮用水管理以及食品加工操作、藏储设施卫生条件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畅通渠道,规范报告
  各地各部门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各监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法定报告责任单位或个人,在发现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举报时,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按规定要求,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各地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要主动收集、汇总相关情况,并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按规定要求及时报告事故处理的进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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