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
(京建质〔2009〕596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依据《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现将修改《北京市建设和房屋行政许可管理事项程序性规定(2009版)》中“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程序性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时,不再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二、修改后,建设单位办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申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项报告;
(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表(详见《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06〕220号);
(三)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主要抗震措施;
(四)工程勘察报告;
(五)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