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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华侨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华侨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 〔2009〕16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华侨捐赠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四日

  云南省华侨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华侨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受赠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华侨、华侨团体、海外华侨华人基金会和华侨投资企业(以下统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受赠人)捐赠财物,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负责华侨捐赠工作的服务、指导、协调和监督。各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华侨捐赠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华侨捐赠应当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禁止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捐赠人有权决定受赠对象和捐赠财物的种类、数量、用途和方式。对违反捐赠人捐赠意愿的行为,捐赠人有权要求受赠人纠正,并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侨务工作机构、受赠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第五条 捐赠人不愿意公开捐赠情况的,应当承诺并尊重捐赠人的意愿。需要公开报道的,应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备案。
  第六条 对在本省捐赠兴办公益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捐赠人,由省人民政府或其侨务工作机构给予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意见。
  对在华侨捐赠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侨务工作机构应当给予表彰。
  第七条 受赠人接受华侨捐赠财物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造册登记受赠财物的来源、用途、金额、项目名称等,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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