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会同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对正式受理的申请项目,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准予出口,并给予书面答复。对通过审查的申请项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颁发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以下简称《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有效期为三年。
五、技术出口经营者在《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有效期内,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办理其他有关业务。
对没有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的限制出口技术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不得做出有关技术出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
技术出口经营者在《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有效期内未签订出口合同或更改技术出口内容的,应按本通知要求,重新办理技术出口许可手续。
六、技术出口经营者在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后,持《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合同副本、技术资料出口清单、签约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等材料(见附件3:“申请限制出口技术许可办理指南”),到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
七、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对技术出口许可证申请进行审查,在正式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给予书面答复。对许可出口的技术颁发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技术出口许可证》)。
限制出口技术的技术出口合同自《技术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八、技术出口经营者获得《技术出口许可证》后,如需更改技术出口内容,应按本通知要求,重新办理技术出口许可手续。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正式受理限制技术出口许可申请。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科学技术部令(〔2009〕2号)《
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科学技术部令(2008年第12号)《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略)
3.申请限制出口技术许可办理指南(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