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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9〕15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充分发挥新增投资的拉动作用,管好用好新增投资,确保扩大内需保增长特殊时期的需要,使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既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依法招标投标,又能提高工作效率,缩短招标投标过程的周期,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改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合理选择招标方式

  按照国家关于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竞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要求,对中央和省级投资项目,在招标方式上进行分类指导。

  (一)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不得擅自扩大必须公开招标的范围和规模。

  (二)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

  2.受自然地域环表限制的项目;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立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项;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项。

  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邀请招标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省级重点建设项目邀请招标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全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固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并需要审批的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批,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白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三)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前项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项目;

  2.属于利用扶贫资企实行以工代赈需要农民工的项目;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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