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政办发 〔2009〕13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云南省宗教事务局,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五大宗教”以外的民间宗教的事务管理职责。
(三)加强宗教院校建设和宗教后备人才培养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起草或拟订宗教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宗教团体在
宪法、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三)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四)组织、指导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推进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五)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后备人才。
(六)负责了解掌握周边国家、地区的宗教情况,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宗教界对外及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
(七)指导各地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能,及时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问题;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八)承办云南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