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熟悉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从事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或节能改造项目累计合同额在500万元以上。
  (六)承诺提供的节能技术和产品、节能服务等要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应优先采用本市“节能节水减排技术产品年度推广目录”中的技术和产品。
  第五条 节能服务机构的评选。
  (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面向社会评选节能服务机构。
  (二)按照自愿原则,节能服务机构向北京节能环保促进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三)北京节能环保促进会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要求对申报机构进行审核,进行现场调查,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审定。
  (四)入选机构名单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北京节能环保促进会等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示。
  第六条 承担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改造的节能服务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量审核。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对节能服务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程质量、项目单位评价、管理水平等对机构实行业务年度考核制度,对考核不合格机构,责成限期整改。
  对有下列行为的节能服务机构,一经发现,将清出服务机构库,并将此行为及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告知相关资质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
  (二)与节能改造单位、节能量审核机构串通,虚报工程投资金额、出具虚假报告;
  (三)出现较严重的管理、信誉、质量、安全等问题;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者。
  入库节能服务机构可自愿提出书面退出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备案后,在各自网站上公示。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需求实际情况,适时增补节能服务机构进入机构库,增补机构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
  第九条 入库节能服务机构接受社会监督,北京节能环保促进会等有关部门接受对入库机构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违规行为的举报。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