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本市合同能源管理的开展,充分调动节能服务机构和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积极性,发展壮大节能服务产业,依据《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试行)》(京发改〔2009〕1171号)和《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细则(试行)》(京财经一〔2009〕1189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在本市的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决定面向社会优选节能服务机构,建立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机构库,依据《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试行)》(京发改〔2009〕1171号)和《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细则(试行)》(京财经一〔2009〕118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指导节能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委托北京节能环保促进会具体承担节能服务机构的评选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节能服务机构库由符合一定条件的节能服务机构组成。原则上,节能服务机构入选本库后方可承担政府资金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项目单位根据工程情况,一般应从节能服务机构库中选择节能服务机构。
第四条 入库节能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京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办公场所,经营范围与节能服务相关,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
(三)技术状况:节能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3名以上为高级职称人员,中级职称5人以上。
(四)应具备一项以上由国家指定机构授予的专业工程资质,如咨询、设计、施工、安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