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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配置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配置标准》的通知
(皖卫医〔2009〕87号)


各市、县卫生局:
  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规范临床用血管理,提高临床用血安全水平,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订了《安徽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配置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医疗机构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安徽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配置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安全、科学、有效输血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三级综合性医院必须设置独立的输血科,二级综合性医院应设置相对独立或独立的血库,负责临床用血技术服务和管理工作。
  (三)医疗机构输血科或血库属于非营利技术保障服务部门,医院不得进行独立经济核算,其工作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医院参照检验科等同类型科室,从医院经费中列支。
  二、业务用房
  (一)输血科
  1、输血科业务用房独立,远离污染区,业务区与办公区分开,工作场所的环境、面积和布局应能满足相应的任务和功能需要,符合人流、物流和卫生标准要求,有必要的消毒设施,储发血区域符合《安徽省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细则》第三十八条要求。各区域间有明显的标识。
  2、输血科业务用房应靠近病区和手术室,环境洁静、采光良好、空气流通、水电供应充足。
  3、输血科业务用房面积一般不少于200㎡, 至少包括:贮血室、发血室(含血浆融化等洁净工作区)、交叉配血室、值班室,且流程合理,避免交叉污染。
  4、输血科开展输血前检验及其它输血相关业务的,应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的业务用房。
  (二)血库
  1、血库业务用房应远离污染区,工作场所的环境、面积和布局应能满足相应的任务和功能需要,符合人流、物流和卫生标准要求,有必要的消毒设施,储发血区域符合《安徽省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细则》第三十八条要求。各区域间有明显的标识。
  2、血库业务用房面积一般不少于60㎡,至少包括:贮血室、发血室(含血浆融化等洁净工作区)、交叉配血室,且流程合理,避免交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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