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保障措施,确保工作实效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职业技能培训在促进就业、改善就业质量方面的重要作用,将其纳入就业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责任,抓好工作落实。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好管理职能,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和培训机构的作用,做好各项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审核、拨付培训补贴资金,并加强资金的监管。
(三)自2009年起,在综合考虑当地职业培训实际需求、社会培训资源和能力的基础上,采取先下后上确定培训人数的办法,由最基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逐级上报,由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后统一下达年度培训计划。各盟市应在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职业技能培训计划上报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促进就业为目标,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培训政策体系,规范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加快构建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和覆盖城乡的职业技能培训网络,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五)强化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都要根据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新的任务和要求,筹组强有力的工作机构,充实相应力量,更加有效地开展这项工作。
(六)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对本地区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具体办法进行调整完善,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送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附件:
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基本条件
一、承担技能培训任务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遵守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热心承担各类培训任务。
(三)具备承担各类技能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专业设置、教学设备、训练场所、实训基地和师资力量等基本条件,具备信息化管理条件。
(四)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培训方法和形式能满足培训对象需要。
(五)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信息和渠道,就业指导得力,培训后就业率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