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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四)区外培训补贴的发放。区内不具备培训条件的专业(工种),可由培训机构、用人单位组织到区外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在提供上述申请材料后,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培训补贴支付给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
  (五)加强培训资金的监管。职业技能培训的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必须公开、透明。培训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骗取、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等以权谋私行为发生,确保资金安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日常工作经费,应从部门预算中安排,不得占用就业专项资金。
  四、强化培训过程监督,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一)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逐步建立全区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对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培训补贴审核公布制度,将通过审核的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名单、机构名单和资金补贴数额等按季度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培训过程的监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定期通过现场测评、设立举报电话、网上投票、电话访谈等方式,重点了解培训效果、培训后就业率以及培训对象满意程度。有条件的地区,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评估,开展定期检查和教学督导。
  (三)大力推进职业培训台帐制度。定点培训机构必须建立本机构职业培训台账和就业台账。职业培训台账应记载受训者基本情况(包括参训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及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考核和收费情况;就业台账应记载就业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或企业用工证明以及企业联系方式等情况。
  (四)切实做好开班和结业手续办理工作。各定点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开班申请报告、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并提供以下材料:培训项目申请书、培训人员花名册、受训者个人户口、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定向、订单培训需提供用工单位需求情况及用工协议书等,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同意后按有关程序组织培训。每期培训班结束5日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结业审核申请,并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对完成培训学业的学员进行考试。对符合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学员,由培训机构统一组织学员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参加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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