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一)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投入力度。各级财政都要进一步增加对就业专项资金的投入,并逐年增加培训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的支出比重。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培训专业(工种)的培训成本、培训课时等因素制定职业培训补贴参考标准,各盟市可在参考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成本管理和课时管理的原则确定本地区补贴标准。
(二)规范培训补贴发放方式。根据财社〔2008〕269号、人社部发〔2009〕48号文件规定,本着方便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原则,可采取机构报销、用人单位报销和个人报销的方式,科学制定和完善培训补贴报销办法。
1.培训机构报销。建立培训绩效考评机制,实行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对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培训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的,培训补贴标准可适当上浮;劳动合同期限延长1年,每人增加补贴200元。培训后在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凭借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培训对象本人《居民身份证》、登记证等复印件、培训合格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培训或就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下同),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入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劳动保障部门。
2.用人单位报销。对用人单位新招收的劳动者,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以及经就业联席会议认定的困难企业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培训合格后对用人单位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20%-50%给予补贴,此项补贴应向中小企业和困难企业适度倾斜。用人单位凭借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入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劳动保障部门。
3.个人报销。在有条件的地区进行个人报销试点,待成熟后进一步推广。
(三)适当预拨培训补贴资金。需要预拨培训补贴资金的,由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申请,并提供本通知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可按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40%向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预拨补贴资金,培训结业后按报销程序据实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