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整合优质培训资源,招标确认定点培训机构
(一)面向社会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的方式,招标确认自治区和盟市两级定点培训机构。旗县一级不进行定点培训机构确认工作。
(二)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1.工作机制。劳动保障部门组建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专家评审队伍,建立专家评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就业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参与认定的机制。
2.资格评审。根据《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基本条件》(见附件),对申请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的办学资金、培训专业(工种)、设备设施、教学实训场地、教学计划大纲、师资状况等进行重点考察。其中承担进城求职农牧民和返乡农牧民工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应具备免费住宿条件。
3.认定机构公示。经考察、评审后,对拟确认的定点培训机构要进行公示,盟市级定点培训机构由盟市劳动保障部门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对盟市上报备案的定点培训机构,自治区组织专家进行抽查。自治区级定点培训机构除具备《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基本条件》要求外,应在某些专业(工种)的培训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教学管理制度规范,实训条件完备,就业效果好,并能承担跨盟市重点培训任务,其认定工作由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自治区级定点培训机构。
4.认定机构公布。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通过媒体和指定网站,统一公布全区定点培训机构的名称、培训专业(工种)及等级、培训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情况。
(三)定点培训机构的管理和退出机制。
1.签订培训项目合同。定点培训机构要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签订培训项目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各定点培训机构要结合就业岗位要求,兼顾学员意愿、特长和文化水平,合理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使用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根据培训专业(工种)的特点,着力提高实训能力和质量。培训专业、培训期限、培训等级、收费标准必须公开张贴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
2.建立表彰奖励和退出机制。对培训质量高,管理规范,培训后就业效果好的培训机构,应予以表彰奖励。对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培训机构,要取消其定点资格,并视情况进行责任追究:两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培训工作,或未能按期履行培训协议的;任意减少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以及在培训过程中弄虚作假,培训质量低劣,学员反映强烈的;违反有关规定向学员滥收培训费,尤其是存在骗取、套取培训资金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各盟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细化完善和公布本地定点培训机构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开展认定工作。2008年年底前认定的培训机构,在指导其继续完成2009年培训任务的同时,要按照新确定的标准重新组织认定。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自治区在10月底前公布第一批、明年年初公布第二批定点培训机构;以后每半年公布一次,实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