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9〕55号 2009年8月29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8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要求,为提高培训质量,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使用效益,切实发挥职业技能培训在促进就业中的重要作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分类培训,强化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将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规范为以下四大类:
1.实用技能培训。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牧民和返乡农牧民工,主要依托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1至6个月(不少于120课时)的实用技能培训,重点是根据企业岗位实际需求开展订单和定向培训。
2.劳动预备制培训。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城乡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主要依托具备相应培训条件的技工院校等职业培训学校,开展6至12个月(一个学期至两个学期,原则上不少于720课时)的专业技能培训。
3.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促进其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创业培训主要由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机构承担。
4.技能提升培训。对用人单位新招收的城乡劳动者,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所在地培训机构,结合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其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对困难企业在岗职工,由用人单位组织开展技能提升培训。
(二)突出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在每期培训班的教学安排上,与本专业(工种)直接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应占总课时的90%以上,其中实际操作技能训练不低于总课时的60%。在理论培训中适当安排劳动者权益保护、政策法规、城市生活常识、求职技巧等方面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