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承担保护濒临消亡的中医诊疗技术和中药生产加工技术的责任。组织开展对中医古籍的整理研究和中医药文化的继承发展,提出保护中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议,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
(七)开展与港澳台地区及其他国家(地区)中医药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八)承办省人民政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省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中医药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与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的有关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和监察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人事处)。
拟订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制定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组织开展中药资源的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承担重点项目、部门预决算和财务、资产的有关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三)医政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规划,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和保健机构及其技术应用的管理规范、标准,中医医疗、保健等人员的执业资格标准、服务规范;参与拟订地方基本药物目录的有关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指导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
(四)科技教育处。
拟订和组织实施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指导中医药科研条件和科技能力建设,组织实施中医药重点科研项目,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承办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参与拟订各类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的有关工作,参与指导中医药教育教学改革;开展与港澳台地区及其他国家和地区中医药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四、人员编制
省中医药局机关行政编制25名。其中:局长1名(由省卫生厅副厅长兼任)、副局长2名,正处级领导职数5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4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