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级领导干部在本职位任职期间单位资产、负债、损益、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保值增值;贯彻执行国家重要经济政策情况;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有无个人违反决策程序或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情况;个人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等与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相关的内容。
第六条 离任审计程序
(一)立项及组织。对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处级领导干部,由人事教育处提出离任审计建议,报厅党组批准后由监督检查局负责组织实施,并成立离任审计小组。离任审计小组根据确定的工作任务,制定具体的审计方案。
(二)审计通知。离任审计小组应在实施审计工作3日前,向被审计的处级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纪检监察室和被审计的处级领导干部本人。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审计处级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审计小组组长及成员名单;审计纪律要求。
(三)现场审计。离任审计小组查阅有关文件、会计记录、账表、凭证等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核实有关情况。
(四)确认事实。离任审计小组实施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形成书面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处级领导干部本人征求意见。被审计处级领导干部接到审计报告后,应于5日内将本人的书面意见随同审计报告送交离任审计小组。逾期不反馈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审计报告。被审计处级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离任审计小组应当进一步核审、取证。对其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五)审计报告和审计结论。离任审计小组征求被审计处级领导干部意见后,应形成正式的审计报告,同被审计处级领导干部反馈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监督检查局。
监督检查局会同人事教育处、纪检监察室共同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和被审计处级领导干部做出评价及审计结论。审计结论中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提出处理建议。审计报告和审计结论抄送人事教育处、纪检监察室。
第七条 离任审计要求
(一)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处级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离任审计小组的要求,积极配合离任审计小组的工作,及时如实地提供有关材料。
(二)离任审计小组和审计人员按照规定实施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及处级领导干部提供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有权检查与被审计人员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效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