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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厅处级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厅处级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人〔2009〕468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安徽省财政厅处级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暂行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安徽省财政厅处级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财政厅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其依法行使财政职能和财政财务管理、资产管理行为,正确评价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处级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正确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财政厅处级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是指处级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发生晋升、调任、转任、免职、辞职等离任情况时,对其任期经济责任进行的审计。
  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处级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管理的财政资金的收入、分配和使用,以及本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分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处级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内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领导责任,是指处级领导干部在其所在的部门或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业务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处级领导干部,是指担任厅机关、厅属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离任审计实行先审计后离任,特殊情况可先离任后审计。
  处级领导干部离任前一年内,已由监督检查局进行过内部监督检查,其后未发生实名举报情况的,经厅党组批准也可以免于离任审计。
  第五条 离任审计主要是对如下内容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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