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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省级有关执纪执法单位没收违法所得财物财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章 票据管理

  第四条 各执纪执法单位依纪依法取得没收违法所得款、追缴赃物变价款以及扣押或者暂时查封的涉案款物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收据分为: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没收物资专用收据和暂扣、封存物资专用收据。
  第五条 各执纪执法单位必须加强对票据的管理,票据的领取、发放、使用、缴销等管理,按照现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款物上缴

  第六条 执纪执法单位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款和暂时扣押的涉案款(不含外币和有价证券)以及赃物变价款,按照“谁查处、谁上缴;谁没收、谁上缴”的原则,由执行没收或扣押的执纪执法单位及时、足额上缴省级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以下简称非税收入汇缴户),再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缴入国库。
  以上没收收入按执纪执法单位行政隶属关系相应的预算级次缴库。其中:省级执纪执法单位交由下级办理的案件和下级协助省级执纪执法单位办理的案件,形成的没收收入统一纳入省级财政管理。
  第七条 执纪执法单位依法没收、追缴或暂时扣缴的现金、银行存款在5个工作日内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缴入非税收入汇缴户。属于暂扣款的,在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时要注明是暂扣款项。
  第八条 已缴入非税收入汇缴户的暂扣款,结案后应退还当事人的,在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上缴暂扣款的执纪执法单位填制退付申请单,连同有关结案材料递交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退付申请单后5个工作日内将款项退还执纪执法单位,由执纪执法单位及时退还当事人;该没收的,由执纪执法单位将结案通知送达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结案通知将没收收入全部缴入国库,并反馈一份入库回单给执纪执法单位。
  第九条 执纪执法单位依纪依法没收、追缴或暂时扣缴的外币及外币存款,由执纪执法单位保管或暂存,列财物清单报财政部门备案。结案后,应退还当事人的及时退还;该没收的,由执纪执法单位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向有关金融机构兑换本币,取得的本币收入在5个工作日内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非税收入汇缴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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